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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40号申请人: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183号(金属材料现货市场1037室)。法定代表人:徐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敏,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申请人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徐伟银行存款10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伟、徐敏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10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