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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梁轶非法持有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轶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06号罪犯梁轶,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轶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轶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梁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罪犯梁轶未提出上诉。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获得第四季度单项奖,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积极分子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轶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梁轶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