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百安路七滘工业区8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瓒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梓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裕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东升村(原超达纸品厂内)。法定代表人:钟国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一、冻结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账号:68×××47)中的存款406468.2元;二、如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不足406468.2元,则不足部分查封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东升村(原超达纸品厂内)厂房内的等值的机器设备,惠州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开户名: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账号:68×××47)中的存款4064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不足406468.2元,则不足部分查封被告惠州市亿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平南东升村(原超达纸品厂内)厂房内的等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如期限届满前上述财产仍未处置,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