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特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希华与被申请人张文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希华,张文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特字第68号申请人金希华,女,1945年9月1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张文启之妻。被申请人张文启,男,汉族,1938年7月30日生。指定代理人张昶,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申请人金希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文启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希华陈述,其丈夫张文启于1991年参加抗洪救灾突发脑溢血现场倒地,事后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因公三级伤残,至今无认知能力,现请求宣告张文启为无民事能力人。经审查,张文启、金希华系夫妻关系,张昶为张文启与金希华所生之独子。申请人金希华向本院提出本案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文启作司法鉴定。该所结合张文启以往病历记载和进行精神检查,分析说明:张文启1991年突发脑梗死,目前智能损害严重,情感平淡,口齿不清,理解力、领悟力下降,检查中仅遵嘱完成了闭眼、张嘴指令,不能理解诸如摸鼻、摸耳朵简单指令,且不伴有相应的情感反应,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该所诊断其为脑器质性智能损害,已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综上,该所依据相关标准,得出鉴定结论:为张文启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的陈述,重点根据鉴定部门的专门结论,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文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戎建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