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明明与王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明,王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刘明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燕,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福山,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明诉被告王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明于2015年7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刘明明负担。审判员 朱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