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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全利与董玉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全利,董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石全利,男,1969��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董玉成,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全利诉被告董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