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燕春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四维交电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春,长沙市芙蓉区四维交电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徐燕春。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四维交电经营部。经营者罗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春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四维交电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燕春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燕春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