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绍纪与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纪,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刘绍纪,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邓沛和,男,193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吴玉婵,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伟光,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绍纪与被执行人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云城法执字第181-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沛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327003998010022****)予以冻结。现该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前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邓沛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327003998010022****)。二、划拨被执行人邓沛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327003998010022****)的存款人民币15891元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三、划拨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邓沛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所开设的工资账户(账号:327003998010022****)。每月冻结2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半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培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