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孔宪会与李谷龙、许美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会,李谷龙,许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孔宪会被执行人:李谷龙被执行人:许美娥申请执行人孔宪会与被执行人李谷龙、许美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宪会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孔宪会死亡,许美娥在向中院申诉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