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吴江英杰净化设备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吴江英杰净化设备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英杰净化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莘路北段东侧。投资人朱绍亮,该厂厂长。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吴江英杰净化设备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游 佳人民陪审员  沈留兴人民陪审员  顾仁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