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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孔某某、孔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孔某某,孔某甲,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法定代理人高巧芝,女,汉族,沈丘县付井镇。系原告周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孔某甲,男,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孔某某之父。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孔某某之母。被告赵某甲,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孔某甲、赵某某、赵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