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游奕和与游奕和、曾月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游奕和,曾月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委托代理人:金强。被告:游奕和。被告:曾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游奕和、曾月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