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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游奕和与游奕和、曾月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游奕和,曾月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福。委托代理人:金强。被告:游奕和。被告:曾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游奕和、曾月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