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7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健林。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