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维生与刘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维生,刘燕,柴涛,柴国玺,柴翔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维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明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燕,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柴涛,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柴国玺,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身份证号A1********,台胞证号00133740。原审第三人:柴翔元,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身份证号L1********,台胞证号03713547,系柴国玺之子。再审申请人朱维生因与被申请人刘燕、柴涛,原审第三人柴国玺、柴翔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维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