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向某,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蕊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