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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向某,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蕊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