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辖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恒全、李国振诉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125号原告李恒全、李国振诉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