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林海雄其他民事2015执44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林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44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曾付云,董事被申请人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海雄。被申请人林海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林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林海雄向申请人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装修费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8元。因广州市绎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林海雄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真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88元,执行费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但未履行。本院依法在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4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居诚执行员 金 亮执行员 周扬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土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