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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蒲德敏与重庆市噫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德敏,重庆市噫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蒲德敏,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噫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2区10-2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德敏诉被告重庆市噫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蒲德敏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德敏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田茂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