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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郭俊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郭俊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983118-3.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徐传才,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岭,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5月14日。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