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郭俊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郭俊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983118-3.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徐传才,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岭,男,汉族,农民,生于1986年5月14日。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