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袁军与德州市葆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袁军,1989年4月16日。被告:德州市葆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82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军与德州市葆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撤回对德州市葆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