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张文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许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张文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许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商业楼1-2层第1-4间。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超,该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乔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峰,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东南侧。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许彪,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峰、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许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文峰于2014年10月29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50575元。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红超、乔磊,被上诉人张文峰,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第三人许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保平审判员 刘万强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