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42-1号申请执行杨海涛,男,1982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号***室。被执行人冯波,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冯波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海涛归还借款83万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37元,执行费108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