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葛铸辉、郐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葛铸辉,郐瑞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630号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梅。委托代理人远彬。委托代理人单婷婷。被告葛铸辉。被告郐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铸辉、郐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铸辉、郐瑞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铸辉、郐瑞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