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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艳芹申请执行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芹,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群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