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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见过一面后,被告同意招赘上门,并且在我家原先规划的两间房子上面加盖两间作为婚房,在房子盖好后,另外在大门口盖了厨房和卫生间(地点是我家原先的规划地点)。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十几天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了,收割稻子的时候回家一趟,回家就要走,也不愿帮我家干农活。这之后,被告偶尔也回来,过三四天就走,也主要是回老家看望他自己父母,帮其父母干活。打工挣的钱也不给我。还经常说我是其花钱买来的。去年春节前,被告打工回来,因为孩子快出生了,给了我5000元。因为钱的问题我和被告争吵,被告暴打了我,派出所也来了,考虑到孩子快出生了,就没有去医院检查,派出所要带被告走,我和我父母求情,才没有把被告带走,派出所都有记录。孩子出生第二天,医生说孩子被羊水呛到,鼻子呼吸有问题要检查,被告说没有钱,我父亲就给了被告5000元。被告和其弟弟就带孩子说去合肥检查,一、两小时回来说医生说孩子没有问题,钱也不给了。春节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了,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孩子不久也夭折了。打电话通知被告及其家人后,被告家人来后大吵大闹,被告还带着派出所来调查,说孩子是我弄死的。之后,被告家又来我家闹了几次。被告自此没有回来过了,打电话也不接。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的婚姻应当予以解除。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杨郢村新陈的房屋大门及厨房、卫生间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姚某辩称:1、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不属实,我和我的家人没有诉状中说的对原告的辱骂和家暴行为。婚前,原告对被告隐瞒其真实年龄。被告家为原、被告结婚花去了20余万元,且原告及其家人婚前婚后对被告态度恶劣;3、孩子在我外出打工之前身体状况良好,未见异常,我外出打工第三天就夭折了;4、如果判决离婚,原告应当返还彩礼10万元;5、如果判决离婚,在原告家建的两间婚房、厨房、一间卫生间、院中的井归我所有,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姚某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11月11日在长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于××××年××月初一生育一女儿,出生28天因病夭折。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爱,对待夫妻间产生的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并妥善处理,加强沟通、交流,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