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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艾秀英申请执行汪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秀英,汪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艾秀英。被执行人汪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4)名山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艾秀英申请执行汪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建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建波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苏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31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