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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与许兰月、吴秀敏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许兰月,吴秀敏,林宏京,冼仕祥,石进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兰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敏。被上诉人许兰月、吴秀敏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志雄,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宏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仕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进,现下落不明。上诉人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兰月、吴秀敏、林宏京、冼仕祥、石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做出的(2013)海南二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二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47139.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吉布敏代理审判员  詹润红代理审判员  贺 莺vpkztytjovucf7m0pb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黄丽书记员王宇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