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发会与珙县巡场陈龙琼聶三耳鹅肠火锅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会,珙县巡场陈龙琼聶三耳鹅肠火锅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李发会,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珙县巡场陈龙琼聶三耳鹅肠火锅店,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428号。代表人陈龙琼,该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会与被告珙县巡场陈龙琼聶三耳鹅肠火锅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发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发会承担。审 判 长 宋茂林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人民陪审员 王寿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朝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