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熊本梅、秦孝梅、杜旭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本梅,秦孝梅,杜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24号申请人熊本梅,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人秦孝梅,女,1962年6月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熊本梅之妻。申请人杜旭明,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本梅、秦孝梅、杜旭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6日,申请人杜旭明驾驶鄂A2UW**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安县新型产业园五号路与武麻连接线一级公路交叉十字路口时,遇申请人熊本梅驾驶鄂JK37**号(车上载申请人秦孝梅)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因申请人熊本梅车速较快、采取措施不及,与申请人杜旭明驾驶的车辆右侧前轮处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申请人杜旭明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熊本梅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秦孝梅无责任。申请人杜旭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本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杜旭明、熊本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旭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共计14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二、原告杜旭明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熊本梅19430元;三、原告杜旭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后,就熊本梅、秦孝梅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经红安县觅儿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杜旭明赔偿熊本梅、秦孝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29970元。二、上述款项,杜旭明在领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熊本梅、秦孝梅,熊本梅、秦孝梅在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杜旭明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红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