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柱诉被告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柱,陈子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沈柱,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0日被告:陈子西,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4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