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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于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6号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4-2号。法定代表人龙运淑,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露,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彦,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品成公司”)与被告于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于彦的上班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而原告华品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名都17楼,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于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于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