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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郦美琴、史旭涛与史旭涛、周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美琴,史旭涛,周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86号原告:郦美琴。被告:史旭涛。被告:周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美琴诉被告史旭涛、周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郦美琴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