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康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审 判 员 常 静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亚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