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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康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审 判 员  常 静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亚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