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马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原告:马某(系张某甲之妻),女,农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明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系二原告之长子),男,农民。被告:张某丙(系二原告之次子),男,农民。被告:张某丁(系二原告之三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张某戊(系二原告之长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马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