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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马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原告:马某(系张某甲之妻),女,农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明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系二原告之长子),男,农民。被告:张某丙(系二原告之次子),男,农民。被告:张某丁(系二原告之三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张某戊(系二原告之长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马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