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郄小龙诉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小龙,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郄小龙,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王艳、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赵占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郄小龙诉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郄小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郄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