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郭雪云与骆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云,骆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05号原告:郭雪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秋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世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云诉被告骆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云于2015年7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雪云负担。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