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郭雪云与骆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云,骆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805号原告:郭雪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秋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世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云诉被告骆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雪云于2015年7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雪云负担。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