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惠全与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全,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全,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8*。被执行人:梁波,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惠全申请执行梁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