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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等诉被告马某某等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白xx,马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张xx,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曹村村八组。原告白xx,女,194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曹村村八组。原告马xx,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曹村村八组。被告马xx,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曹村村八组。被告马xx,男,约67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曹村村八组。委托代理人王天琪,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原告白xx、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被告马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原告白xx、原告马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原告白xx、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