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会青与刘振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青,刘振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019号原告王会青,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刘振起,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青与被告刘振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