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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指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辛玲与王玉兰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玲,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指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王玉兰,系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2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