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湘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光,曹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光,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28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英,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字(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光、曹某英犯非法经营罪及黄某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光、曹某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英在广东省东莞市利用手机或传真机接收被告人黄某光在湘乡市中沙镇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后,将投注上报给外号为“阿强”的男子。经查,被告人曹某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方式,收受被告人黄某光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元。二、非法拘禁罪2013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光以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在其处投注六合彩时作弊赢了其钱为由,纠集李某(已判刑)等人来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自然岭路龙吉湾小区,将李某权、王某武控制在一出租屋内,并对二人威胁。尔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二人挟持至湘乡宾馆1008、1006室,期间李某对王某武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其退还所赢的钱,直至当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权、王某武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光、曹某英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光非法拘禁他人,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构成自首。被告人曹某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经营事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光以营利为目的,在湘乡市中沙镇一带经营“地下六合彩”,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多次收受江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投注。此后,被告人黄某光电话联系被告人曹某英,由曹某英在广东省东莞市利用手机或传真机接收被告人黄某光接的单,并将投注上报给外号为“阿强”(身份待查)的男子。经查,被告人曹某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方式,收受被告人黄某光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光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江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多次在被告人黄某光处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事实。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在黄某光处扣押犯罪工具传真机、六合彩资料、码单等。3、湘乡市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十二份及整理的表格,证明曹某英通过汇款方式收受黄某光“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34万元。4、通话详单,印证黄某光通过电话联系实施犯罪活动的事实。5、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英、证人胡某先、江某某均辨认出黄某光是在湘乡市中山镇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人。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光于2012年9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事实。7、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某英的供述,证明:2011年10月,黄某光在湘乡市中沙镇经营“地下六合彩”,打电话给她,问她是否能够接单。她告诉黄某光不能接单,但可以联系邻居“阿强”接单。黄某光通过她,与“阿强”结算。如果是特码,“阿强”返利11%,她得1%,黄某光得10%;如果是肖码,投注人没中,她可以从“阿强”处得2%的返利。期间,她总共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黄某光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告人曹某英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吻合。二、非法拘禁事实2013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光以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在其处投注六合彩时作弊赢了其钱为由,纠集李某(已判刑)等人来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自然岭路龙吉湾小区,将李某权、王某武控制在一出租屋内,并对二人威胁。尔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二人挟持至湘乡宾馆1008、1006室,期间李某对王某武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其退还所赢的钱,直至当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权、王某武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光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其非法拘禁李某权等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的陈述,证明:因被告人黄某光怀疑其与刘华买地下六合彩使诈骗了钱,黄某光纠集他人到长沙控制了两人,逼其写欠条还钱,后来又把他们带到湘乡,控制在湘乡宾馆内,对其威胁、殴打,逼两人还钱。2、证人万某雄、吴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3日凌晨至10时许他们在湘乡宾馆看守两个外地人,刘某等人逼两个外地人还钱的事实。3、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分别辨认了被告人黄某光是非法拘禁他们的人。4、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3)法鉴字第1450号、14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所受损伤为轻微伤。5、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2日上午,他被黄某光喊去长沙讨账,下午2时找到被害人李某权,又过了一个小时,王某武被李某权喊来。黄某光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控制在长沙树木岭一出租屋内逼其还钱,次日凌晨又将李某权、王某武带至湘乡宾馆,对其威胁殴打,逼其还钱。直至2013年11月3日上午10时,两人才被公安人员解救。6、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3日凌晨,他被李某喊去湘乡宾馆控制被害人李某权、王某武,自己打了其中的一人一个耳光,逼他们还钱。7、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光的到案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因本案已被判刑的事实。9、被告人黄某光的供述,证实其经营地下“六合彩”的时候被李某权、王某武与人作弊赢了60多万,自己叫上李某、丁俊等人去长沙找李某权、王某武要其还钱,通过沈某良找到李某权和王某武,在长沙树木岭一出租屋内,逼李某权、王某武还钱,还动手打了两人。后来李某权、王某武被带回了湘乡,控制在湘乡宾馆内,直至次日上午10时,李某权、王某武被公安人员解救。10、被告人黄某光手写的悔过书,证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光、曹某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根据《关于办理“六合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08)18号)文件,认定二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经查,上述文件已于2012年被湘高法发(2012)6号文件所废止,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予支持。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英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光在犯非法经营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光在犯非法拘禁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公安机关未能认定其自首,但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投案当日还是如实的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即便黄某光在庭审时又翻供,但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是如实供述了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英的犯罪原因、情节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额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曹某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军湘审 判 员  唐文乐人民陪审员  钟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婵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