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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泉诉被告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泉,李文化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王文泉,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文化,男,汉族,延吉医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王文泉诉被告李文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王文泉负担。审判员  金光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