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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某与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苏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谭某,男。被告苏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谭某诉被告苏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