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舒勇与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一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舒勇,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一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795号原告罗舒勇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克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克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天一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天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舒勇与被告沈阳华苏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一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舒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