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阮长学与通山县富有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学,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岭头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9********。被执行人通山县富有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湖垅湾。法定代表人刘江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阮长学与被执行人通山县富有生态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刚人民陪审员 成汉中人民陪审员 陈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