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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光辉与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辉,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冯光辉,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张昊然。原告冯光辉诉被告四川省架马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冯光辉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5元,但原告冯光辉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895元,原告冯光辉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