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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凤祥、霍祥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凤祥,霍祥梅,任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中民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峪口乡南河底村。法定代表人高汉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凤祥。被执行人霍祥梅。被执行人任凤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凤祥、霍祥梅、任凤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佳县人民法院(2013)佳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