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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扬与吕志轮、牟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吕志轮,牟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李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吕志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娟娟,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扬与被告吕志轮、牟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