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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与刘红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红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86号原告XX,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被���刘红卫,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青山,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红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党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