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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龙明良与杨华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明良,杨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龙明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华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案款64063.6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搜索“”